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5439 次阅读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彭某某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XX压力瘦身糖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某电子商务公司应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尽量选择正规厂商,拒绝食用三无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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