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479 次阅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上没有房地产等附着物的,其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有附着物的,只有先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即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设定抵押。反之,在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据此,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须先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直接设定抵押,只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缴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之,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但其上有附着物的可以设定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时应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缴纳应缴的出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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