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方拒绝支付运费,司机刘某拒绝卸货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3402 次阅读
货车司机刘某根据李某要求将一车玉米从山东运至湖南,运到湖南后,收货方以李某作为代办其与刘某约定的运费太高为由拒绝支付运费,而刘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收货方与李某没有协商后导致的,与自己无关,收货方应当足额支付自己的运费。在收货方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刘某拒绝收货方的卸货请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刘某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收货方应当向其支付货款。因收货方拒不支付,刘某拒绝其卸货是行使留置权的表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刘某可以留置相当于运费价值的货物,如果收货方支付完运费,刘某应当将货物返还给收货方。如果收货方据不支付,刘某可以在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该部分货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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