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拍电影打水漂 电影公司被判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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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8-22 3817 次阅读
春节期间,大批电影的火热上映取得了高额的票房收益,也成了过年期间走亲访友的热门话题,更使电影行业成了很多人心中“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孙女士听信他人投资电影高回报的诱导,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万分之六的收益权,不料在付款后一年多内,电影都没有按约如期上映,所在的电影投资群也被解散,制片公司办公地更是人去楼空。孙女士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年化8%收益。
孙女士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某文化传媒公司承诺涉案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定档,前后顺延也不能超过6个月。根据约定,若仍未能上映,由某文化传媒公司回购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作为违约金。因此,现孙女士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回购收益权10万元,并且按照年化8%的收益向孙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1.电影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最终收益受制于剧本、演员、审核、档期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作为缺乏电影行业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轻易相信他人高收益的宣传,避免盲目、冲动投资,造成财产损失。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电影行业缺乏认知,假借电影“立项”“集资拍摄”等名义,实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值得广大群众警惕,不轻信高额收益,不盲目对外投资。
2.此外,普通投资者不能轻信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因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因此,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该条款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难以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赚钱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慎之!慎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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