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店与美甲师之间是何关系?法院这样认定!
A公司注册成立,经营一美甲店,但该店未经登记注册。小明(化名)在该美甲店担任美甲师,原本工作的很愉快,直到小明结婚后怀孕,因生育津贴事宜与A公司产生了争议,小明一气之下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A公司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A公司承认美甲店由A公司负责人小红的配偶承租及使用。小明在该店劳动期间,小红(或其配偶)均有向小明发放工资的行为,可认定该美甲店实际是由小红及其配偶管理经营。
其次,A公司与美甲店经营范围一致,且基于小红与其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无法排除小红配偶配合小红共同经营A公司的可能,亦使劳动者产生A公司以美甲店作为其营业场所对外经营的合理推断。
再次,基于A公司称其成立后并未进行实际经营,还称美甲店未领取营业执照,现A公司在已经合法成立的前提下仍在经营无照店,该陈述不合理,涉及逃避税务、劳动关系等责任,不应当予以采信。
再则,A公司发出的开除小明的通知中,措辞为“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关系”,落款为A公司,可见A公司对其与小明之间劳动关系是认可的。
最后,结合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小明在美甲店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范围组成部分,故综合上述情况,确认小明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企业来说,需注意的是:
1、企业招用员工时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即根据双方意愿、工作实质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等,以免纠纷发生后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等用工成本;
2、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3、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需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若未按要求缴纳的,员工发生工伤等情况时,企业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出现员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等情形。
而对劳动者来说,在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意识的保留工资单、工资流水、工资转账凭证、工作制服、工作期间的照片,甚至是企业处分通知等证据,以便作为起诉维权时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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