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注销,劳动者能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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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4-08 6385 次阅读
2019年10月20日,原告郑某通过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时某取得联系。同月22日,该公司录用了郑某。2020年7月18日,原告郑某辞职离开该公司。该公司系于2015年11月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时某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21年2月20日被时某注销。注销该公司前,时某并没有对诉讼涉及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事务进行清算。故原告郑某要求时某赔偿该公司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公司章程亦载明时某系唯一股东,股东出资额为200万元,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应当由时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以20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限。故判决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经济补偿损失二万余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清偿债务即注销的,属于未完成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的股东在认缴出资额内对用人单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二、那么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我们建议如下处理:
1、首先还是进行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或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申请进行调解;
2、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借助于法律,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如果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建议由专业律师出面协商沟通处理或者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可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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