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却遭索赔,原来是违章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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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5309 次阅读
范某与齐某是公司同事,两人因住同一小区,所以齐某每天搭乘范某的车上下班。某天,二人下班回家路上,范某驾驶车辆走错路口,在着急的情况下未按照行驶线行驶,在马路中间突然掉头,而直行车辆来不及躲避,与范某的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且齐某受重伤、范某受轻伤的后果。经交警认定,范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齐某因伤势严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便找范某沟通索要医疗费。而范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载齐某上下班,并没有向齐某索要车费,出于友情愿意为齐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然而齐某并不买单,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齐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过查明事实后认为,因范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由于范某的违规行为导致齐某受到人身损害,范某存在过错,应对齐某的损害予以赔偿。此外,由于本案涉及到好意同乘的情况,且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判断力,对于齐某未对范某违法违规驾驶的行为予以阻止,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范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这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虽然范某出于好意同意齐某搭乘,但范某作为驾驶员,必须承担起安全驾驶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某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过错方,其因违规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齐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是结伴同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载客行为,鉴于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范某违规驾驶,未及时制止劝解,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范某的责任。
“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保障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当我们发出搭载邀请时,请一定要遵章守法,注意驾驶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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