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不办理入职手续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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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4 5125 次阅读
2022年5月,李某至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处求职,李某于2022年5月收到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李某回复确认录用通知书,并确定计划入职时间为2022年6月。后因发生疫情,全城封控,原定时间李某、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办理线下入职。期间,李某告知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其已经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李某岗位不会因疫情发生变动。2022年7月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沟通入职事宜,并表示在2022年7月办理手续。在李某提供材料后,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通知李某岗位可能存在变动需要进一步等待通知,之后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入职手续。
李某基于对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在收到其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及封控期间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可以入职的信息后,于2022年5月从原单位离职,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李某提出离职后违反了双方之前达成的约定,违背了诚信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因此,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存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李某支付经济损失。根据李某的工资标准、李某的重新就业时间、并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及劳动者在疫情期间下再就业难易程度等因素,酌情确认李某的损失金额为50,000元。
1.用人单位在发送录取通知书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为待录取的人办理入职手续,否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个人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后,可以再次向用人单位确认录取通知,可凭该录取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入职手续,用人单位不办理入职手续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生上述事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通过仲裁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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