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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抄袭构成侵权判赔500万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18 443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张某认为于某侵犯了张某创作的《桃花》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遂于2015年起诉于某侵权,当年年底院作出判决,认为于某侵犯了某创作的《花》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停止复制、发行、播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桃花》。一审判决后,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案是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后的著名裁判。新《著作权法》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上主要增加了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新《著作权法》新增了第五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有权对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且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这为经济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从法律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根据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判定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很有可能会触动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一倍到五倍的经济赔偿。两条法规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著作权法》的完善。故法院如上予以判决。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著作权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被抄袭等侵权,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帮助收集证据,进行诉讼等一系列行为。在举证著作权侵权时,要着重收集三个方面的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证明对方确实在抄袭时已通过阅读、听闻等方式接触过自己创作、发表的作品。
2.实质性相似,即比对的是对于故事发展的关键性情节的创意性表达,且这种表达形式是原创作者独有的,而非通用情节。
3.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其他规定,如《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形。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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