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8 3518 次阅读
原告黄某某购买的越野车发动机进水受损。汽车厂家发布公告表明因进气管底部排水阀可能被异物堵塞,造成发动机损坏、熄火,需采取召回措施。原告不认可召回公告和维修措施,诉请告知车辆质量缺陷信息、赔偿损失等。
涉案汽车在车辆改款过程中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发动机存在进水被毁风险,故法院判决汽车厂家如实告知汽车质量缺陷信息,鉴于车辆已使用8个月,酌情确定汽车厂家对原告予以赔偿。
本案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与消费者民事维权的关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汽车厂家自主召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调查行为,不影响车主行使民事起诉权。
生产者发布缺陷产品召回公告时,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缺陷内容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缺陷内容。消费者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期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寻求民事救济。
另外,缺陷产品致消费者损伤的,消费者可以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协商,让其赔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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