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怎样行使担保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4818 次阅读
李某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李某提供两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朋友朱某提供保证担保。后李某未能归还银行借款,银行要求朱某承担担保责任,朱某以李某的房屋价值远超1000万元,银行应当先行使抵押优先权进行拒绝。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与他人提供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就抵押权价值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李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和朱某提供的保证并存,故银行应当先就李某提供的房屋主张行使抵押权,就抵押担保未能实现的债权,再要求朱某承担担保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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