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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内容也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5-27 2472 次阅读
使用AI工具创作得到的生成图能否被视为“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近日,某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该案裁判确认了AI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王某某是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的一日,她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条含有使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的笔记。这条笔记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余次收藏、6余条评论。且王某某图片进行了登记,并获得了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该作品内容已由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存证。

同年6月20日,王某某发现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了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张图片一致。她认为,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在抖音平台广告中引流获客,侵犯了自己拥有的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售课推广,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王某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该案中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某科技公司的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四千元。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该案中,王某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1、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某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王某某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2、关于该案应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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