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摊主案获得上海老人300w房产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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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1-08 4836 次阅读
上海宝山区一名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刘某一家颇多照料。
之后老人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刘某,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2021年12月31日,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该案所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遗赠扶养协议亦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即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老人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对被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并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最终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孳息归原告刘某所有。
对于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自己生养死葬的义务,自己将部分或者全部遗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且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对于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的人来说,可以在自己尚未丧失行为能力之前与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虽然遗赠扶养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仍然建议双方将遗赠扶养协议进行有效地公证,进一步保障扶养人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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