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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但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4-17 329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2021年2月7日,王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2月16日,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仅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后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刘某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且王某于2022年春节(2023年1月22日)前向其返还2022年的利息3600元,故应自2021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王某认可返还了刘磊3600元,但主张系返还本金,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认为,该案中,王某向刘某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刘某可以催告王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刘某催要,至今王某仅支付了36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刘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王某不予认可,刘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向刘某返还的3600元,应当认定为返还本金并予以扣减。刘某于2023年1月22日前经催要,王某仅支付了3600元,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剩余部分借款,王某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应以4.6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2023年1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4.64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常因碍于朋友情面、信任等原因而未签订规范明确的书面协议,只对借款事项进行口头约定。虽然口头约定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口头约定较难举证,一旦借贷双方对借款事项产生争议,出借人诉至法院,除非对方承认或有相应证据可证明、推断出约定事项存在,否则出借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皆视为没有利息,故该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记载各借款事项,避免出现遗漏关键信息或约定模糊不明等情况,并注意留存好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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