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以租赁物抵偿承租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以租赁物抵偿承租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观点来自(2021)最高法民申2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承租人于2012年2月8日前借给案外人2038万元。由于案外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由购买案外人嘉年华项目的出租人负责偿还承租人的借款。后由于出租人运营资金紧张,与承租人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以20年的租赁权抵偿承租人的欠款。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出租人以涉案房屋抵偿承租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另外,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承租人称其在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前已经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从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该合同有两个落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5日和2013年8月1日,承租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合同的签订日期存疑。同时,结合抵押权人提交的《家具订购合同》《补充协议》《提款申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据、照片等证据来看,涉案房屋于2013年3月26日进行抵押贷款评估时系毛坯房,且承租人亦未提交其交纳水电费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承租人在2013年3月29日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认定承租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律师总结:本案中再次明确了以租抵债协议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同时讨论了租赁合同中存在多个签订日期的认定问题。首先要求承租人对落款时间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解释时认定为签订日期存疑。其次结合租赁物抵押权设立时处于毛坯状态,承租人无法提供抵押权设立前的水电费缴纳凭据等事实,认定承租人未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实际占有租赁物。可见租赁物的水电费缴纳凭据也是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典型证据。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2025-06-24 3719 次阅读
- 涉诈冻结会影响其他银行卡吗?2024-08-13 5399 次阅读
- 招标人招标时可以设立特殊条件排斥施工企业投标吗?2023-05-24 4502 次阅读
- 什么是行政协议?2023-08-14 5464 次阅读
- 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直接规定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2023-05-06 2600 次阅读
- 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2023-04-20 4734 次阅读
- 抵押权生效后,抵押财产赚的利息归谁?2023-07-07 4365 次阅读
- 小区电梯广告费归业主还是归物业?2023-03-01 3555 次阅读
- 中小学生骑车年龄有何规定?2024-12-13 2703 次阅读
-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如何处理?2024-03-07 3811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