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以租赁物抵偿承租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以租赁物抵偿承租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观点来自(2021)最高法民申2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承租人于2012年2月8日前借给案外人2038万元。由于案外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由购买案外人嘉年华项目的出租人负责偿还承租人的借款。后由于出租人运营资金紧张,与承租人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以20年的租赁权抵偿承租人的欠款。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出租人以涉案房屋抵偿承租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另外,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承租人称其在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前已经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从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该合同有两个落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5日和2013年8月1日,承租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合同的签订日期存疑。同时,结合抵押权人提交的《家具订购合同》《补充协议》《提款申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据、照片等证据来看,涉案房屋于2013年3月26日进行抵押贷款评估时系毛坯房,且承租人亦未提交其交纳水电费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承租人在2013年3月29日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认定承租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律师总结:本案中再次明确了以租抵债协议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同时讨论了租赁合同中存在多个签订日期的认定问题。首先要求承租人对落款时间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解释时认定为签订日期存疑。其次结合租赁物抵押权设立时处于毛坯状态,承租人无法提供抵押权设立前的水电费缴纳凭据等事实,认定承租人未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实际占有租赁物。可见租赁物的水电费缴纳凭据也是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典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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