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2287 次阅读
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代表人责任不尽相同。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求,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是:
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
其次,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
再次,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实施代理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上述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举证环节。
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还要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
通常,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的举证和被代理人的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是一个举证和质证的交叉进行的过程,法院则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系统认证。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
反之亦然,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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