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败诉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9 273 次阅读
经典案例∶
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
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
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图说法∶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供养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扶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故法院未支持小贾的诉讼请求。
法图建议∶
老贾夫妇准备出售的住房是老贾夫妇所有,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老贾夫妇对儿子小贾尽到了扶养义务,小贾不但未对老贾夫妇尽到赡养义务,还要求将老贾夫妇的住房为小贾设立居住权,显然小贾的行为是我国《民法典》不予支持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建议在出现此种情况下,首先还是通过协商、调解,要求小贾撤诉,这样不会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当然通过对簿公堂,充分了解法律的规定,双方充分沟通,也可以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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