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9 2580 次阅读
杨某某经介绍加入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微信群,工作人员不断在其中宣传推广一款光量子芯片医用冷敷贴,称系经核准的国家一类医疗器械,能抗衰老、预防疾病等。并以赠送礼物等方式诱导其多次免费体验。杨某某后花费近3万元购买产品,使用后未觉见效。杨某某认为存在消费欺诈,起诉请求判令某健康科技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经查,该产品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仅为物理退热理疗等功能。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杨某某全部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公司人员对医疗器械突出宣传未经国家核准的预期用途和性能,且与说明书适用范围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致使杨某某以明显畸高的价格购买仅具有冷敷退热功能的医用冷敷贴,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杨某某全部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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