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侵犯某广告公司商业秘密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4821 次阅读
陆某是一名广告创意人,陆某所在的a广告公司接到了某著名品牌的广告策划工作,要求四个月完成。当这个项目进行了一大半时,陆某跳槽。就在a公司这个广告策划项目进入到最终审核阶段时,由b广告公司策划制作的另一品牌的广告抢先登陆媒体,并且带来了很好的市场效果,该品牌的销量稳步上升。然a公司发现该广告与本公司正在审核的广告策划极其类似,不论是广告创意还是广告的拍摄手法均与本公司高度雷同。
a公司感觉本公司的广告策划秘密遭到了泄露,经过一番调查,a公司想到了跳槽到b公司的陆某。因为陆某正式参与了这个广告项目中几乎全部的策划工作,对a公司的广告创意及相关思路了如指掌。后来通过多次走访调查,陆某最终承认他采用了a公司的广告策划方案的思路。a公司认为陆某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陆某违反了保密约定,应当赔偿由此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陆某则认为a公司没有与其专门签订过书面保密协议,只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顺带约定了劳动者有保守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已,何况陆某已经与a公司结束了劳动关系,因此陆某也就不必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设有保密条款,要求员工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对企业忠诚的义务。本案中所涉及的a公司对品牌方的广告策划方案应属于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关系到a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商业秘密由于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这就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都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所以本案中陆某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企业与劳动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的,若劳动者出现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不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企业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第一协商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对方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企业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权。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向法院起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之间订立了合同的,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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