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人员高处作业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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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9-26 2865 次阅读
某公司需要拍摄和制作广告宣传片,将摄影棚的灯光安装、调试工作发包给王某完成。王某为了完成该项工作,自行雇佣李某等人,并自备铝梯等灯光安装设施。
作业当天,李某使用王某自备的铝梯,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无人扶住铝梯的情况下,爬到摄影棚顶查看情况。李某从棚顶下来时,因重心不稳从铝梯上摔下,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各方对于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灯光安装、调试工作需要高处作业,仍选任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王某为承揽人,亦无证据证明其要求王某雇佣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或对王某雇佣的人员是否具有高处作业资质进行必要审查,故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王某作为雇主,明知需要高处作业,仍雇佣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且在李某现场作业时,未对安全作业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或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辅助工具,在李某危险作业时,亦未及时制止,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在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接受王某雇佣,其作为长期从事灯光安装、调试的人员,违反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因涉案事故产生的损失近20万元,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25%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在人员资质把关、安全操作规范等方面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事故。
定作人不能认为将活“发包”出去就与其无关,仍需要在定作、指示及选任方面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进行涉及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时,要选任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包工人员要时刻铭记安全生产第一要务,雇请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人员,对安全作业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辅助工具,发现施工人员危险作业时要及时制止等。施工人员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接受必要培训、取得相应资质,作业时务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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