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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2-20 408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小王与小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7年年底登记结婚。2019年孩子出生后,由于小王经常出差在外,双方聚少离多,导致矛盾升级并分居。2020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到了2021年,眼看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小王再次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兰表示同意离婚,对夫妻之间的大部分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只有一项,就是小王名下上市公司的股权。
原来,小王是位名副其实的富二代,他的父母一手创办了A公司。早在小王结婚前,他就于2015通过父母向其转让股权,获得占公司出资比例近5%的股份。并且从那时起,小王便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到了2020年年底,A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小王作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近600万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发布公告显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110万元。小兰和小王因小王持有A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是否能够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诉至法院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本案中,由于原告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属于原告小王婚前个人财产;考虑到原告小王主张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所担任职务仅为挂名,结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持股情况的说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小兰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原告小王以个人财产投资并通过劳动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权的增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因此,小兰认为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故法院对被告小兰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有哪些?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
(一)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和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个人财产的归属的方式保护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一般是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二)如果一方不愿意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觉得做公证有损双方的感情,一般可以这样操作: 一是在婚前另行开立银行账户,专用于存储婚前累积的存款; 二是该新设立的账户在婚后不能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账行为; 三是在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时,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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