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损害的范围如何界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5 368 次阅读
民法理论上,物质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称为所受损失,或称积极损失;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称为所失利益,或称消极损失。对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具体可界定为三个方面:(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2)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3)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或者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1)(2)两项属于“积极损失”;第(3)项属于“消极损失”,或称“逸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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