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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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5-03-03 2443 次阅读
答:债权人主张对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应当举证证明相关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成立,公司和股东主张不应适用该制度的,亦应进行举证。若经双方充分举证,相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无法对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例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证明责任。
实践中,充分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往往涉及公司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等公司内部材料,外部债权人的举证能力确实有限。故债权人如能够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举证,表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财务混同、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控制等情形的,法院可以书面要求公司或股东提交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举证内容、证明力、公司是否能够提交会计账簿以配合查明事实等诸多因素后,综合判断是否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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