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善意调岗导致劳动者辞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20 2160 次阅读
王某于2021年入职某xxx房地产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该公司通知王某需要调整其岗位,提供现场负责、保安、保洁三个岗位可供选择,支付最低生活保障2000元/月,如不愿意干,可以辞职,财务结清工资,如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按开除处理。次日起,王某未再到某xxx房地产公司上班。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结后刘某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若用人单位为逃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变相地、非善意地进行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本案中王某原本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安排调岗后只有保安、保洁、现场负责三个岗位供王某选择,且只支付最低生活保障2000元/月,此种情形虽然并非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质是用人单位滥用其企业调岗权,迫使劳动者离职,应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二、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变现地、非善意地进行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调岗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 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 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 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
6. 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如有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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