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李某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4583 次阅读
经典案例∶
李某(男)和张某(女)在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一直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同居了六个月,在同居期间李某觉得和张某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下去,想要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其支付的彩礼,但是张某对此不同意。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包括婚前购买的一万左右三金以及婚前给张某的聘礼钱和看家费数万元。
李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的彩礼包括:现金40000元,购买的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费,共计5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六个月,双方感情破裂后,女方收取的彩礼应做部份返回,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彩礼41000元。
法图说法∶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居前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彩礼,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可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予返还。
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须要返还彩礼,至于返还金额的多少会基于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时间过长,且时间一般在两年以上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且未同居,此种条件下,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未领结婚证,法律上是不存在结婚的事实,而且未同居也代表双方无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意思。如果收了彩礼,在结束关系的时候,男方是有权利要求退回彩礼。假如彩礼没有用来买嫁妆,或者没有变相再给男方带过来,那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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