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学历求职是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4223 次阅读
第一种情形:
劳动合同期内首次发现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诚实守信是劳动者为人处世立足的道德底线。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触碰了道德红线,违背了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解除劳动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首次发现并解除提供假学历的劳动者不用支付赔偿金,网上的相关报道也印证了这一点。并且,如果劳动者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比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内首次发现后却未追究责任,并采取签订、续订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此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存在学历造假、虚报学历等问题后,没有作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相反仍然与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实际行动默示同意了劳动者提供的虚假学历这一行为,即可视作用人单位放弃了追究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之后再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解除,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实践中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避免了用人单位拿“陈年旧事”做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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