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一族”的“超龄”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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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9 180 次阅读
韩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用工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从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涉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讼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建议劳动者:
1.重视书面合同签订。“银发一族”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个人应当明了书面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在再就业或者退休后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2.重视证据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就业,个人应当保存好各项工作材料。若因各类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资料。
二、建议用人单位:
1.主动承担起诚信用工之责,规范招用流程,在招用或者续聘过程中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签署的法律区别。
2.谨慎审查用工人员信息,源头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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