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关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这里的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放弃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放弃该权利后,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成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排在担保的债权之后,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这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包括承包人只放弃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所谓的相对放弃,也包括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设定时间、条件,或者限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针对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等方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其实质在于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建筑工人虽然不对建设工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享有权利,但对承包人享有劳动报酬给付请求权。立法赋予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间接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债权的实现。因此,虽然原则上承包人有权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不能违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上述立法宗旨,不能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可此类约定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预先放弃还是嗣后放弃,在认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时,立法强调的是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如果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承包人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则其放弃或限制行为与立法精神不相违背;如果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承包人不能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则有违立法精神,相关约定应属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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