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卖房,遭丈夫反对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4 5202 次阅读
经典案例∶
李女士和其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找中介公司托管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看了这套房子后觉得非常满意,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从国外回来,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的,处分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图说法∶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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