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偷拿父母钱财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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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14 3890 次阅读
16岁的刘某是一名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刘某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刘某,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刘某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刘某的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刘某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构成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其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判处其刑法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1.偷拿自家人的钱,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2.如果是家庭成员私人财产,那么应当返还,并取得家庭成员的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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