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01 4179 次阅读
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文某利用其在公司上班的便利,拿了吴某放在公司的房产证,通过伪造了吴某的身份证,以吴某的名义将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邹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吴某得知房屋被卖,要求文某赔偿损失。
文某应当对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某伪造吴某的相关资料,将房屋出售给了邹某,导致吴某丧失房屋的所有权,文某应当对邹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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