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办理求职登记尚未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0-13 4209 次阅读
2021年11月5日,齐某到xxx公司求职,当天在人事部门填写了求职登记表,提供了个人信息和履历资料。当天中午,齐某在xxx公司单位食堂就餐。当天下午,齐某在xxx公司车间了解工作环境时昏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xxx公司自2021年11月5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齐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仅表明了求职意愿,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不能反映出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齐某在填写求职登记表后到xxx公司的工作场所了解情况,不属于xxx公司的用工行为,双方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求职登记表后至工作场所了解环境,用人单位尚未实际用工,劳动者仅凭求职登记表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但是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建立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用工事实成立的基础之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用工事实,此时向法院主张劳动关系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做为劳动者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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