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在保留抵押权的情况下,能否仅以主债权为客体设定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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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2366 次阅读
抵押权在处分上的从属性,表现之一是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谓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主要是指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又单独以该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设定新的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此种约定一方面,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本身不能再作为抵押财产用以设定新的抵押权,因而此种约定也因为标的不适格而无效。值得探讨的是题述情形。我们认为,此时抵押权并未与主债权分离,并不违反抵押权的从属性。而且主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设定应收账款质权,因而可以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只不过在实现质权时,在质权人取得债权的情况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其有可能同时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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