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提供抵押且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不行使抵押权而要求债务人以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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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071 次阅读
对此,理论上存在先行主义和选择主义之分。先行主义主张,抵押权人必须先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对债务人其他财产有求偿权。选择主义认为,抵押权人对行使抵押权还是对债务人其他财产进行求偿有选择权,债务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抵押权人还有权行使对抵押财产的求偿权。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的似乎是先行主义。该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强调的是抵押财产先折价,然后是债务人清偿不足部分。但《民法典》并未对抵押权人选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抵押权只是意味着抵押权人对特定的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优先受偿权仅是抵押债权清偿顺序的优先权,而不是对抵押债权清偿财产范围的限制。抵押权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的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无权以抵押权人有物上担保权利而拒绝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因此,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未明文规定抵押权人无选择权的情况下,可以承认抵押权人在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先为清偿要求,债权人受清偿后,抵押权消灭,抵押财产成为债务人可以用来清偿其他债务的财产,这样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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