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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合理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2-01 259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卢某系xxx公司的操作工。该公司因产能需求调整,为合理配置人力,于2021年6月28日通知卢某于9月1日到该公司另一栋厂房的新产线工作。经公司多次劝导,卢某截至9月9日仍未到新产线工作。当天,该公司以卢某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对卢某进行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有明显变化。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有向卢某公示告知过。该公司就其与卢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向工会进行了告知。卢某因不服该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该公司对卢某进行的调整,系基于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调整前后,卢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有明显变化,并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属于合理调整工作,卢某应予服从。该公司基于卢某经多次劝导仍不服从安排的情形,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故仲裁委认为该公司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对于卢某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依法应受保护。评判用人单位是否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应考察其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基于生产经营或客观情况需要,有无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等。
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且调整前后并未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属于用工管理权的正当、合理行使,劳动者应予服从。

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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