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具有哪些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3-07 3358 次阅读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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