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履行用人单位合理调岗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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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6-06 3334 次阅读
某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某机场和某区某大厦均有经营场所。受相关进出口政策和疫情等多方面的影响,某机场业务经营不善,利润严重滑坡。为了企业经营发展需要,2020年4月公司总部决定关闭机场经营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机场所有员工全部到某大厦经营场所(简称新工作地点)工作。对于机场所有员工,公司保障他们的薪资待遇不变,工作内容也基本一致,并提供上下班班车或者交通补贴。
在机场员工中,有的愿意留下来,在新工作地点继续工作,有的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最后仅有刘某和章某坚决不同意,尽管他俩也每天到新工作地点,但却拒绝公司的任何工作安排,每天就是在办公大厅静坐、闲逛等,消极怠工,不到其工位工作,不提供任何劳动。
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于2020年6月16日单方解除了与刘某和章某的劳动合同,理由和依据是刘某和章某拒绝工作安排,该消极怠工视为旷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刘某与章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公司主张赔偿金及其他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南京市,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现公司合理调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不变,工作地点属于同城变更,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公司为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或者交通补贴,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这是公司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且刘某、章某在尚未进行工作时就开始消极怠工,称其无法胜任新岗位的依据明显不足。因公司的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刘某、章某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刘某、章某不服从公司安排,采取消极怠工形式,拒绝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刘某、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刘某、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可以理解的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对劳动者作出合理的岗位调动安排。
二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面临岗位变动安排的情况时,法图建议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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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对岗位的变动情况,及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薪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对劳动者利益受损的部分作出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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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该理解用人单位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作出的合理岗位调动安排,对于不合理的岗位变动,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对自身利益受损的部分积极争取。对于合理的岗位调度,应该尽力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安排,不宜采取消极怠工的形式抵抗这种合理的岗位变动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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