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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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3206 次阅读
2009年,周某与林场签订《整地承包合同》,由周某承包林地394亩,承包期限为20年。后周某将其中的147亩转包给李某经营。周某要求李某支付承包费,李某以周某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转包合同没有经当地政府批准无效为由拒绝。
李某的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根据约定支付承包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周某与林场签订的《整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周某已经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法律并未要求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故李某关于合同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周某根据约定将土地交给李某经营,李某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承包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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