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有哪些形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5410 次阅读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合同义务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将其概括为两种,即“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行为依据主客观条件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拒绝履行,第二种是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依据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发生不可能。(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履行期限、内容、方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根据实务中常见的违约形态,对应履行期限、标的物数量、质量等,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迟延履行,二是部分履行,三是瑕疵履行,四是其他不适当履行。
除上述分类之外,《民法典》中还存在两种违约行为形态的法定分类:一是按照违约行为对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二是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可以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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