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转账时备注“定金”但没签合同,能否要求退还?
2023年9月,张某向某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某项目合同定金。2023年11月,某公司向张某转账7万元,附言:资金退还-退还定金。张某称,自己和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了某公司将承包的某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自己,自己向某公司交了10万元定金,待某公司承接工程后,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后来某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同意返还定金,但是只返还了7万元,尚欠3万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
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约定,原告的打款行为是受甲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的行为,因甲公司存在违约,故对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向某公司转款10万元,张某、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对自己陈述的转款原因加以证明,故张某转款的原因,法院无法认定。根据双方提交转账记录备注的证据,说明某公司同意退还定金,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剩余3万元不应退还的情形,故张某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某公司最后一次退还定金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故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口头约定,将定金支付给对方,如果双方产生纠纷,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2、款项实际支付。
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时,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1、看转款时是否备注款项性质,如备注“定金”字样;2、看收款收据备注,如收款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载明该笔款项为定金;3、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根据聊天记录对款项性质的描述判断是否为定金;4、看电话录音,在双方电话沟通时可以进行录音,根据录音内容判断是否为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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