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轮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拒绝赔偿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3635 次阅读
2021年10月23日,独居残疾老人林大爷花费近1万元在常州某销售门店购买了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2022年3月,林大爷突然觉得轮椅车的发动机有异响,于是就送到了检修点检修。经检查发现,发动机异响是因漏油引起。“半年不到的新车怎么会出现发动机漏油呢?”林大爷认为发动机有质量问题,便要求门店更换发动机。然而,门店以林大爷操作不当,才导致发动机故障为由,拒绝了林大爷更换发动机的要求,只愿意更换油封。多次沟通无果后,林大爷以信访的方式向消协求助。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发动机漏油是因为发动机上的橡胶密封垫老化变硬引起。通常情况下,橡胶密封垫老化都发生在3年以上的车子上。于是,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门店同意免费为林大爷更换新发动机。
本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属于耐用商品,而门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发动机故障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且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本案中,门店无法证明橡胶密封垫老化与产品本身质量无关,理应承担相关更换、修理义务。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以本案为例,经营者抓住消费者不了解“专业技术知识”的弱点,将产品责任推诿给消费者,对消费者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消费者及时求助监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通过调查,纠纷很大程度上能得到成功解决。由此可见,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不应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监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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