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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居家办公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法院支持辞退!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6-26 365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科技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并要求员工通过某办公软件沟通工作。杨某的主管领导于2020年2月26日、3月19日、4月8日通过某办公软件与杨某沟通工作,杨某4天未回复。4月13日,杨某超过6小时未回应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科技公司于当日向杨某做出第1次书面警告,要求杨某改正,并强调居家办公工作纪律,要求工作时间随时回复,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后杨某在4月14日、4月16日均出现超过3小时未回复其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的情况,科技公司于4月14日、4月17日连续发出2次书面警告。4月22日,杨某又一次超过3小时未回复其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科技公司以杨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做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杨某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杨某在2020年2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经科技公司三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处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职业道德则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制度,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法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那么劳动者该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呢?法图对此有如下因素以供广大劳动者参考:
一是该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标准是否符合社会普遍价值观;
二是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甚至故意;
三是劳动者的相关作为或不作为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管理方面的影响,是否足以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
四是用人单位是否就劳动者的行为予以警告或规制以为劳动者提供改正可能及劳动者对此的反馈。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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