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被撤销收回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5 3958 次阅读
2022年6月王某将位于xxx的一平房赠予侄女王某某(未成年),同时拥有王某某的房产监护权,并亲笔书写增与合同一式两份。之后,王某某在该平房内居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23年2月,王某与第三人xx市土地统征服务中心签订《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为确保xx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xx市土地统征服务中心与王某就该项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所需拆除房屋货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相关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拆迁面积包括王某承诺赠与王某某的平房。为此王某与王某某就该房屋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该纠纷争议焦点是王某赠与王某某位于xx市的一间平房的赠与合同是否应当撤销。王某将位于xx的平房赠与王某某,虽然将赠与房屋交付给王某某居住使用,但房屋没有变更登记到王某某名下,即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因此王某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1.如果赠与的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即使取得房屋的居住权,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该赠与合同。如果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要及时请求对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2.如果赠与他人的是珠宝金器等动产,在将珠宝金器等动产交给对方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
3.如果赠与他人的是车辆等动产,车辆交给对方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交付之后,建议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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