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赔偿责任谁承担?
小王与小胡系同乡。在一次电话闲聊中,小王得知小胡要回老家但没买到票,热情的小王邀请小胡免费搭乘其车辆回家。由于路途较远且小王对路况不熟,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小王没有按照规定让行,以致与小赵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小胡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赵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胡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三人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小胡将小王、小赵及小赵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小王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需承担交强险承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的70%。但考虑到小王系无偿搭乘小胡,事发时小王除“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小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酌情减轻小王的赔偿责任,认定小王在原本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减轻10%,即小王承担60%的责任,小赵承担30%的责任,小故自己承担10%的责任。小故自担10%的责任,是对小王“好意同乘”的行为表示肯定。
一、无偿搭乘,也叫好意同乘,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发生事故后,提供者往往自己也蒙受损失,在此情况下若还需全额赔偿搭乘者的损失,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益不符。因而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提供者的赔偿责任,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以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形成和谐互助的社会风气。
二、无偿搭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可减轻提供者的赔偿责任:1、搭乘者在获得提供者允许后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2、发生了属于提供者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3、提供者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提供者因重大过失(例如毒驾、醉驾等)引发交通事故的,提供者虽无损害搭乘者的意图,但其行为违背了对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及搭乘者的生命安全极端漠视,故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三、法图提示:1、无偿搭乘行为虽能减轻提供者赔偿责任,但提供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确保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如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2、搭乘者须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检查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及是否处于适驾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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