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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技术开发知识产权归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5 383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权归属发生争议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乙所有。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案中,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对于该附属技术T,甲、乙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附属技术T的专利权应归乙所有。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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