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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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9-19 4350 次阅读
李某某系湖南某公司的员工,2022年6月1日16时,李某某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班长请假一小时,获批准后骑车离开其工作岗位回家。
返回公司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3年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前提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内即可。
具体到该案,李某某请假办私事返回用人单位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申报工伤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2.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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