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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崔某等人绑架、杀害山某等人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255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刘某(男,19岁)、高某(男,19岁)、崔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县中学生山某、付某,然后向其家属勒索现金。2015年4月2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高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县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崔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被害人山某(男,16岁)、付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崔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刘某、高某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刘某用铁棍猛击刘某头部数下,山某倒地后,高某、崔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山某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山某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付某打倒,三犯罪嫌疑人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后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山某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刘某、高某和崔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刘某、高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崔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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