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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单方解除到期不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8-29 271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2015年6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某市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选聘该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从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该物业公司继续实际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7月,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业委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大多数业主投票同意,决定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并于2021年12月6日向物业公司正式下达了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12月7日,物业公司复函业委会,载明将退出该小区并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交接事宜。但该物业公司又认为其同意限期退场是“理解错误”,不同意撤离,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业委会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无效。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递交告知函的行为,属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双方的前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与业主并未续签物业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形成了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委会作为社区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是全体业主意志的执行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故业委会在全体业主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提前60日通知了物业公司,解除通知无论从权利主体的权利来源还是行使方式上均合乎法律规定,应确认其对物业公司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仅需权利人单方面行使就可以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而无需相对人的任何配合,重大误解需要民事主体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形成权的法定解除权无需对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1、续聘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不论是选聘,还是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均应由全体业主决定。不少业委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召开过业主大会,就是对业委会的概括性授权,认为续聘不用再召开业主大会,直接可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续聘事项也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2、聘请专业律师规避业委会风险
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解聘物业公司,这些都是涉及到业委会合规运营专业性较强的活动。由于很多业委会委员都是兼职为全体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热心人士,但在法律专业知识及处理经验上存在不足,即使对全体业主的服务的想法是提倡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程序、实体上的各种瑕疵,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指导与服务。
3、在物业管理中常常出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不能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和物业公司续签合同或者是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这时有的业主以物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因而不交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如果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的,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应当认定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因此,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内,业主有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具备一定的条件,会由定期合同转变为不定期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定期合同,只有具备必要条件时,方能转变为不定期合同 4、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所以如果业主们想要和物业公司续签物业合同的话,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否则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5、物业公司应按期与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职,做好服务,创造服务区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应主动与业主委员会联系办理续签服务合同,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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