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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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5 436 次阅读
《民法典》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条文共计2条,即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的胎儿预留份制度)。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采纳了附解除条件说,即胎儿出生前即已取得权利能力,但将来如系死产时,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因此,未出生的胎儿可以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判决的损害赔偿金可以不立即给付,而向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提存。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因其权利能力溯及于出生前丧失,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可以将提存的损害赔偿金直接返还给赔偿义务人,避免依不当得利返还所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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