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22 314 次阅读
2020年4月,田某用其手机在58同城注册账号,并绑定其163邮箱。后田某在58同城发布虚假兼职信息,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田某的163邮箱投递个人简历(内容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地区等信息)。
2020年5月至6月,田某明知案外人购买个人简历系用于非法用途,仍在收到求职者个人简历后,以每条0.2元-1.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案外人出售,共计出售两万余条。案外人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田某支付9512.7元。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中发现田某非法收集、买卖自然人个人信息,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众多人的个人权益,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非法收集、买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处于潜在的风险中,对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亦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田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于此同时,也滋生了为谋取经济利益,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的里程碑,本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宣判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常州中院以审理该案为契机,会同市检察院、市网信办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赔偿资金专项管理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网信办行政监管职能,合力建立长效机制,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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